(2015)泗开民初字第148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6
案件名称
王育才与朱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育才,朱成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泗开民初字第1488号原告王育才。被告朱成功。原告王育才诉被告朱成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学松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1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育才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成功经本院本院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育才诉称,2015年7月26日被告朱成功向原告王育才借款25900元,并出具借条。现要求被告朱成功偿还款25900元。被告朱成功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26日被告朱成功向原告王育才借款25900元,并出具借条。现因该款未偿还因而成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借条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返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借款25900元,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朱成功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王育才借款25900元。案件受理已减半收取224元,由被告朱成功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宿迁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向该院(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宿城支行,户名: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46×××80)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448元。代理审判员 徐学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胡婉姝第1页/共3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