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523民初46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XX城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XX城
案由
医疗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523民初462号起诉人:XX城。2016年2月14日,本院收到XX城诉江林的起诉状,要求江林赔偿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43484.65元。经审查,本院认为,XX城就其主张的后续治疗费、残疾赔偿金及精神抚慰金等损失,已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本院已于2015年8月13日作出(2015)和刑初字第0013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XX城再次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可申请再审。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对XX城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安徽省马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袁昌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 勇附:裁判文书所援引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