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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72执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徐旭日、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旭日,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72执46号申请执行人:徐旭日。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沿江工业开发区。法定代表人:卜树东,该××总经理。申请人徐旭日依据(2015)甬海法商初字第7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2016年1月25日前支付徐旭日工资款436000元及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南京连润运输贸易有限公司所属的“连润18”船。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李方方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 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