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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天民初字第0563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XXX、黄爱君、黄瑞明、陈苏丁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XXX,黄爱君,黄瑞明,陈苏丁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初字第05630号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回龙观镇北清路三一产业园三层法定代表人杨召文,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符伟,湖南华厦方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XXX,男,197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爱君,女,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被告黄瑞明,曾用名黄锡水,男,196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被告陈苏丁,女,1971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XXX、黄爱君、黄瑞明、陈苏丁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通知,原告中国康富国际租赁股份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通知要求在指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阳强强人民陪审员  张闻骥人民陪审员  谭慧敏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文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