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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吴执民字第253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与蔡艳春、岳继颖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蔡艳春,岳继颖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吴执民字第2532-1号申请执行人:湖州吴兴农村合作银行开发区支行。住所地:湖州。被执行人:蔡艳春。被执行人:岳继颖。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湖吴商特字第31号民事裁定书,于2015年9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即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岳继颖所有的坐落于湖州市吴兴区龙溪小区15幢504室房产及车库(含装修及设施)[权证号:010167665,湖土国用(2007)第9-19113号],以清偿债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邢永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杨伟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