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1226民初1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7
案件名称
王彪与刘志慧同居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绥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彪,刘志慧
案由
同居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绥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226民初195号原告王彪,住黑龙江省绥棱县。被告刘志慧,住黑龙江省绥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彪与被告刘志慧同居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彪于2016年2月16日以与被告刘志慧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彪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彪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50元,减半收取77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孔繁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彦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