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902执恢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1
案件名称
庞海坚与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海坚,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902执恢第26号申请执行人庞海坚。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卓波,经理。申请执行人庞海坚与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广西唐彩装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已交来按比例分配所得款750.70元给申请执行人,所得款项申请执行人已领取,余下不足清偿的债务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放弃追偿,并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对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玉区法民初字第2602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宇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