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24民初6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2
案件名称
李少平与汪才俊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少平,汪才俊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4民初626号原告:李少平,男,1975年6月27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被告:汪才俊,男,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少平与被告汪才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少平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少平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少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少平负担。审判员 王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海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