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28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606号原告渠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互谅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由处分的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渠某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