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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28民初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8

案件名称

渠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渠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金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28民初606号原告渠某,农民。被告郭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渠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双方互谅和好,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自由处分的权利而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渠某负担。审判员  刘仍占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丹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