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李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07号原告张秀芹诉被告李杰、李淑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