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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14民初9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张秀芹与李杰等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4民初907号原告张秀芹诉被告李杰、李淑香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诉。案件受理费二十八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