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03民初11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盐城市风亚机械厂,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隆信麦芽实业有限公司,仇国锦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盐城市盐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903民初1167号原告盐城市风亚机械厂,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秦南镇泽夫路。法定代表人周风井,厂长。委托代理人井开标,江苏盐城盐海中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凤凰居委会四组。法定代理人封万华,经理。被告盐城市隆信麦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盐城市盐都区龙冈镇朝阳跟2号。被告仇国锦,居民。本院在审理盐城市风亚机械厂与被告江苏华坤置业有限公司、盐城市隆信麦芽实业有限公司、仇国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盐城市风亚机械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6680元,减半收取8340原,由原告盐城市风亚机械厂负担。审判员 杨汉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闵 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