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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30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733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居民。被告:杨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