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305民初73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18
案件名称
董某与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某,杨某甲,杨某乙
案由
法定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305民初733号原告:董某,居民。委托代理人:贾清波,山东春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甲,居民。被告:杨某乙,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董某诉被告杨某甲、杨某乙法定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董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董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董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900.00元,由原告董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邓荣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 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