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民初0085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与王小花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王小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03民初00857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负责人:冯俊。被告:王小花。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诉被告王小花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未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不履行诉讼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杭州浣纱支行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戎崧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裴蕾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