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322执9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黄玉杰与余著文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郧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郧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玉杰,余著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郧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322执95号申请执行人黄玉杰,女,生于1967年6月26日,汉族,陕西省白河县人,村民。被执行人余著文,男,生于1970年12月24日,汉族,湖北省郧西县人,村民。本院在执行(2016)鄂0322民初77号黄玉杰与余著文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黄玉杰与被执行人余著文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余著文于即日给付黄玉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执行费50元由黄玉杰负担,迟延履行期间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余著文已按照此执行和解协议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郧西县人民法院(2016)鄂0322民初77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余著文赔偿黄玉杰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2000元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贵方审判员 李永兴审判员 邓少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晓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