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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606民初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9

案件名称

王xx与张xx、张xx、张xx赡养费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x,张xx

案由

赡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大同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606民初3号原告王xx。被告张xx。被告张xx。被告张xx。原告王xx诉被告张xx、张xx、张xx赡养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孙红东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xx、被告张xx、张xx、张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xx诉称:原告王xx现年事已高,无劳动能力,要求三被告每年各给付赡养费2000元,诉讼费由各被告承担。被告张xx辩称:原告王xx要求的赡养费过高,没有支付能力,要求每年给付原告赡养费1000元。被告张xx辩称:原告王xx要求的赡养费过高,没有支付能力,要求每年给付原告王xx赡养费1000元。被告张xx:同意原告王xx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原告王xx共生育五名子女系张玉杰、张玉兰及被告张xx、张xx、张xx。现原告王xx已年迈,无劳动能力。上述查明事实有身份证复印件一份、当事人当庭陈述附卷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当父母丧失劳动能力,生活困难时,有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的权利。原告王xx年老体弱,生活困难,三被告应尽赡养义务。原告王xx居住地属于农村,根据黑龙江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原告王xx要求被告张xx、张xx、张xx每年各给付赡养费2000元,本院支持1600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自2016年开始,被告张xx、张xx、张xx于每年的3月15日各给付原告王xx赡养费1600元;二、驳回原告王xx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张xx、张xx、张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孙红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 晶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