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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02民初560-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谢枫与李新建、郭清秀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枫,李新建,郭清秀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02民初560-1号原告谢枫,男,汉族,1978年9月21日出生。被告李新建,男,汉族。被告郭清秀,女,汉族,1952年6月1日出生。原告谢枫与被告李新建、郭清秀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原告谢枫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起诉,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返还不当得利10000元,并负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谢枫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谢枫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枫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谢枫负担。审 判 长  杨建辉审 判 员  邹庆华人民陪审员  吴金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崔 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