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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戚伟军与冯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伟军,冯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50号原告:戚伟军。委托代理人:余旭斌。被告:冯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伟军与被告冯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伟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童文建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