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226民初65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戚伟军与冯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戚伟军,冯宗辉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226民初650号原告:戚伟军。委托代理人:余旭斌。被告:冯宗辉。本院在审理原告戚伟军与被告冯宗辉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戚伟军未在规定的时间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童文建代理审判员 赵苑池人民陪审员 鲍明园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书 记员 邬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