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2刑更12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彭岩包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28号罪犯彭岩包,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花垣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0月20日作出(2010)花刑初字第17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彭岩包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9年11月21日起至2029年11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2月14日,经本院裁定减刑一年一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8年10月2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听证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彭岩包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去一年三个月,并提交了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经审理查明,罪犯彭岩包在服刑期间经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完成劳动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分100.4分;有2次违规记录,共计扣2分;此次减刑未缴纳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管教干警证明等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彭岩包在服刑期间认真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完成生产任务,多次获奖加分,有一定悔改表现,但有违规记录,未积极缴纳罚金,只可适当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岩包减刑一年(减刑后的刑期至2027年10月20日),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吴荣华审 判 员 向松柏审 判 员 黄丽霞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戴蚁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