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2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41号原告:侯某,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