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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221民初5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07

案件名称

侯某与张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侯某,张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临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1民初541号原告:侯某,女,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临泉县。被告:张某,男,1977年3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被告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侯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笫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侯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侯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杨 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闫继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