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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2826民初36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1

案件名称

张某与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咸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2826民初365号原告张某。委托代理人朱小川,湖北楚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诉被告谭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张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自愿撤回起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其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袁远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秦 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