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882财保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陈立昌、陈立柱与富锦市宏胜至富锦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富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立昌,陈立柱,富锦市宏胜至富锦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882财保2号申请人陈立昌,男,汉族,农民。申请人陈立柱,男,汉族,农民,。被申请人富锦市宏胜至富锦段改扩建工程建设指挥部。法定代表人李伟君。申请人陈XX、陈XX与被申请人富锦市XX指挥部劳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陈XX、陈XX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将被申请人富锦市XX指挥部在富锦市X合作联社账户为X内存款X元予以冻结。并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为了防止被申请人转移财产,保护自己合法利益不受损失,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富锦市XX指挥部在中国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锦支行账户为X内存款X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周秀芝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