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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183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张荣根与赵晓海民间借贷纠纷保全裁定书

法院

句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句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荣根,赵晓海,张本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183财保24号申请人张荣根。被申请人赵晓海。被申请人张本红。申请人张荣根因与被申请人赵晓海、张本红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查封被申请人赵晓海、张本红所有的座落于句容市华阳镇羊角山2××号房产,保全金额为4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赵晓海、张本红所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羊角山2××号房产(房产证号:01××74),保全金额4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该房产不得买卖、抵押、出租、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瑾俊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璐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苏1183财保24号句容市房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关于本院受理的申请人张荣根与被申请人赵晓海、张本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苏1183财保24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请协助执行以下事项:查封被申请人赵晓海、张本红所共有的坐落于句容市华阳镇羊角山2××号房产(房产证号:01××74),保全金额45万元,查封期限三年,查封期间不得办理被查封房产的买卖、过户、抵押等。附:民事裁定书一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联系人: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一庭,赵瑾俊联系电话:87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