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执51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王洪泉与韩明山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洪泉,韩明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3执513号申请人王洪泉(亦用名王洪全),村民。被执行人韩明山。申请执行人王洪泉与被执行人韩明山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照寿光市人民法院(2014)寿商初字第499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韩明山在银行的存款1614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徐西康二0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