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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26执异字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11

案件名称

陈静、张飞行等与蔡忠平、冯国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庆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静,张飞行,蔡忠平,冯国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德庆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26执异字1号案外人:缪雄华,男,汉族,住佛山市禅城区,公民身份号码×××0072。申请执行人:陈静,女,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021。申请执行人:张飞行,男,汉族,住肇庆市端州区。被执行人:蔡忠平,女,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0623。被执行人:冯国伟,男,汉族,住德庆县,公民身份号码×××3718。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静、张飞行与被执行人蔡忠平、冯国伟民间借贷一案中,案外人缪雄华于2015年1月2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案外人缪雄华称:本人已于2015年12月9日向被执行人蔡忠平购买了其名下德府国用(2009)第1439号和德府国用(2012)第0375号两块土地使用权,并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且向税务部门缴付了税款,国土部门也已进行核准登记过户中,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上述土地没有法律依据,请求解除对上述土地的查封。本院查明:被执行人蔡忠平于2015年12月1日与受让人缪雄华签订二份土地使用转让合同,将其名下德府国用(2009)第1439号的887.07平方米和德府国用(2012)第0375号的468.28平方米土地使用权转让给受让人缪雄华,受让人缪雄华已交付了全部转让价款和土地转让契税,且已实际占有了该二宗土地使用权,同时已分别于2015年12月14日、15日向德庆县国土资源局申请办理过户登记。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根据执行申请人的申请,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肇德法执字第352-5号执行裁定书,并于同年12月15日下午4时向德庆县国土资源局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被执行人蔡忠平上述二宗土地使用权,案外人缪雄华遂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经审查,本院认为:案外人缪雄华与被执行人蔡忠平的土地转让行为在前,本院查封在后。受让人依据双方订立的转让合同已占有了该土地,并已支付全部转让价款和土地转让契税,正在办理过户登记过程中,被执行人蔡忠平名下德府国用(2009)第1439号和德府国用(2012)第0375号两块土地使用权尚未过户到受让人名下,受让人对此并无过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案外人缪雄华已实际享有该土地的实体权利,其权利能够排除对该标的的执行。案外人缪雄华提出的执行异议理由成立,本院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对被执行人蔡忠平名下土地使用权证号为德府国用(2009)第1439号、德府国用(2012)第0375号两宗土地使用权的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审 判 员  覃治安审 判 员  曾雄伟代理审判员  谢 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名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