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4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杨旭诉魏巍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X,魏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南票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146号原告杨X,男,1987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被告魏X,女,1986年4月17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为XX。现下落不明。原告杨X诉被告魏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X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魏X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X诉称,原告与被告魏X系自由恋爱,两人于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2013年5月4日举行结婚仪式。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常因家庭琐事生气打架。原告曾于2014年9月23日起诉离婚,因被告居无定所而撤诉。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法共同生活。故原告6个月后再次起诉,请求依法判令原告与被告离婚。被告魏X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告杨X与被告魏X自由恋爱,于2012年12月28日登记结婚,未生育子女。原、被告婚初感情较好,婚后因家庭生活琐事及经济收入少等问题经常生气吵架,偶尔动手。2013年10月,原、被告再次发生争吵时被告将原告撵出家门。后来原、被告关系有所缓和,并在原告的奶奶家共度2014年春节。该年的正月初二被告离开,两人自此分居至今。原告曾于2014年9月起诉离婚,后因联系不到被告而撤诉。现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上述事实,有结婚证、证明、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笔录载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可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2014年9月第一次起诉至今一年多时间里,原、被告之间没有任何联系,且已分居达两年之久,说明两人之间感情确已破裂。故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原告杨X与被告魏X离婚。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00元,由原告杨X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代 威人民陪审员 薛宝华人民陪审员 张 丽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耿 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