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滨功民初字第349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4
案件名称
曹馨艺与李玲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馨艺,李玲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功民初字第3499号原告曹馨艺。委托代理人吴琼,天津津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玲。本院于2015年11月3日受理原告曹馨艺诉被告李玲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原告所提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馨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劲柏代理审判员 周彦权人民陪审员 刘胜红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宗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