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0591执恢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与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宜昌市三峡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0591执恢9号申请执行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发展大道6-4-104号。法定代表人冯万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昌市开发区港窑路25-7-103号。法定代表人张孟伟,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孝感市大悟县西岳大道北23号。法定代表人金申方,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宜昌诚金物流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0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鄂三峡民初字第002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鑫焱建筑安装劳务有限责任公司、湖北金瑞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00000元,或者扣留、提取其600000元的收入,或者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天银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尹纪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