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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7民终4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23

案件名称

张菊生、张结与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菊生,张结,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7民终4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菊生,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结,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邵武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邵武市上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邵武市城郊镇富路工业园区,组织机构代码67191082-2。法定代表人何青,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吴敏,男,公司职工,住邵武市。上诉人张菊生、张结因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邵武市人民法院(2015)邵民初字第288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张菊生、张结又以另行主张为由,于2016年1月22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张菊生、张结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张菊生、张结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按一审判决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177元,减半收取88.5元,由上诉人张菊生、张结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聪荣代理审判员  余观贵代理审判员  余 凌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卢娟娟本案依据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