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商民初字第153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秦开礼与展玉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商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开礼,展玉青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商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商民初字第1536号原告秦开礼,男,194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委托代理人王加良,男,1963年4月1日出生,汉族,商河曙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展玉青,女,1966年4月2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商河县。原告秦开礼与被告王秀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颜廷光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秦开礼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加良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玉青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秦开礼诉称,2013年农历腊月二十四,被告展玉青之夫王秀海因为其子婚事需要向原告借现金1万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一份。因次年未能还款,王秀海在借条上更改了借款日期。2015年9月份,借款人王秀海不幸病逝。经原告向被告展玉青催要未果。请求判令被告展玉青偿还原告借款1万元;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展玉青未答辩。经审理本院认定,2014年1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四),被告之夫王秀海在原告秦开礼处借款1万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经原告催要,王秀海未能偿还借款,因此将借条中的借款时间更改为2014年农历腊月二十四。后王秀海因病死亡。原告认为该借款为夫妻共同债务,故向王秀海之妻展玉青主张权利。上述事实,由原告陈述、借条等证据证实,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之夫王秀海向原告秦开礼借款1万元,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借贷行为合法有效。该借款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王秀海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被告展玉青拒不到庭应诉,不能举证证明该借款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应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现原告要求被告展玉青偿还借款1万元的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展玉青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秦开礼借款本金1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展玉青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颜廷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 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