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71民终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9-05
案件名称
蒋小燕与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蒋小燕,广州铁路(集团)公司
案由
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71民终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蒋小燕,女,汉族,住湖南省蓝山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铁路(集团)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中山。法定代表人:武勇,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蒋小燕因与被上诉人广州铁路(集团)公司铁路运输财产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长沙铁路衡阳运输法院(2015)衡铁法民初字第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蒋小燕于2016年2月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蒋小燕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是诉讼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蒋小燕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25元,减半收取62.5元,由上诉人蒋小燕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游江宏审 判 员 彭铁文代理审判员 王 硕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丘夏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