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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章民三初字第207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陈丁效与被告杨安、马卫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丁效,杨安,马卫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赣州市章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章民三初字第2074号原告陈丁效,男,1957年5月19日生,汉族,住赣州市南康区。被告杨安,男,1962年3月1日生,汉族,住赣州市章贡区。被告马卫琳,女,1966年12月6日生,汉族,住址同上,系被告杨安之妻。本院在审理原告陈丁效与被告杨安、马卫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杨安、马卫琳价值40万元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8月5日作出(2015)章民三初字第20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2016年2月4日,原告陈丁效向本院申请更换担保财产。经审查,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担保人陈文渊所有的位于赣州市章贡区文清路x号永信广场xx号店面的查封(产权证号:00073x**);查封原告陈丁效所有的位于赣州市南康区凤岗镇农贸市场x座x号房产(产权证号:康房字第51x**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婧妍审 判 员  温文斐代理审判员  曾子为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帆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