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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2刑更1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隆求生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12刑更141号罪犯隆求生,现在湖南省怀化监狱服刑。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30日作出(2010)麻刑初字第6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隆求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六个月(刑期自2010年3月6日起至2023年9月5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一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2014年1月18日,经本院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2年5月5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于2016年1月15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减刑建议书认为,罪犯隆求生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减刑一年七个月,并提交了罪犯隆求生确有悔改表现的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同意执行机关湖南省怀化监狱对罪犯隆求生提请的减刑建议。经审理查明,罪犯隆求生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考试成绩合格;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累计获量化考核奖励130.8分。经查,该犯狱内月均消费水平低于一般消费水平。本次减刑未交罚金。上述事实,有减刑审核表、考核奖惩统计台帐、奖惩审批表及相关的证据材料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隆求生在服刑中,能认真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但鉴于其犯罪情节,应适当扣减呈报刑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隆求生减刑一年六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11月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傅元成审 判 员  黄丽霞代理审判员  陈红星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丁 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