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5刑更22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高航犯抢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5刑更221号罪犯高航,现于重庆市渝西监狱服刑。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19日作出(2013)津法刑初字第0014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高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3年5月2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16年12月31日止。执行机关重庆市渝西监狱于2016年1月19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建议称,罪犯高航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听管服教、遵规守纪,劳动改造较好,认真学习,有悔改表现,提请对其减去有期徒刑十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高航在服刑期间获记功3次,表扬1次行政奖励。上述事实有奖励审批表、主管民警证实材料、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罪犯高航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完成生产任务好,并获得记功等行政奖励,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高航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平审 判 员 余 梅代理审判员 贾秀春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何燕芸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