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97刑终3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符某泽犯寻衅滋事罪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符某泽
案由
寻衅滋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琼97刑终35号原公诉机关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某泽,男,黎族。因涉嫌犯寻衅滋事罪,于2015年8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东方市看守所。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法院审理海南省东方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符某泽犯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15年12月3日作出(2015)东刑初字第170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符某泽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符某泽等人因与同镇某某村的年青人有矛盾,遂于2015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在东方市某某镇某某村生态墓园附近的公路上等候、伺机报复某某村的年青人。恰时,被害人符某冻等人路经该路段,被告人符某泽及其同伙便持木棍、砖块等凶器将被害人符某冻的右手殴打致轻伤。另认定,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泽通过其家属与同案人共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18000元给被害人符某冻(其中被告人符某泽赔偿1000元),取得了被害人符某冻的谅解。原判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一、书证1.《常住人口登记表》。证实被告人符某泽出生于1993年1月18日,案发时已达到负完全刑事责任的年龄。2.《受案登记表》。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符某冻即向公安机关报警:2015年5月31日凌晨其在东方市某某镇某某村无辜遭到邻近的某某村数名青年殴打。3.《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8月3日东方市公安局东河派出所民警在东河镇邮政储蓄所门口将被告人符某泽抓获。4.《自行和解协议书》、《收条》、《谅解书》。证实案发后,被告人符某泽及同案人的家属于2015年8月20日经协商,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自行和解协议书》,并赔偿10000元(不含被害人住院治疗期间已给付的8000元医疗费)给被害人符某冻,取得了被害人符某冻的谅解。二、被害人符某冻的陈述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他和同村的符某意、符某顺、符某德徒步去邻近的某某村玩,当他们几个人走到某某村大芒果处墓园时,突然有几辆摩托车朝他们追来,怕被人追打,于是他们就撒腿跑,但因他跑得慢,被人追上��。某某村的符某法追上他后,就持木棍朝他打过来,他本能的抬起左手去挡了一下,但符某法后来还是往他的身上打了几棍。符某法打到他之后,符某泽也跑过来用脚踹他的腹部,并用拳头打的头部将他打倒在地。在他被打倒后,符某军等人又围上来用脚踢、用木棍殴打他的手、脚、后背等处,将他打昏在现场。辨认笔录。经辨认相片,被害人符某冻指认符某泽就是用脚踹他的腹部、用拳头打他的头部的人。三、证人证言及辨认笔录1.符某意的证言。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他和符某冻、符某顺三人走到某某村口附近时,有两辆摩托车迎面开过来,在看到他们三人后就喊“打死”,并下车追赶他们。他们三人见状撒腿就跑,但符某冻没有跑开,被这帮人追上并被用木棍将其右手骨打断。2.符某德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他和符某冻、符某意、符某顺四人欲到邻近的某某村玩,走到半路时,看到某某村的年青人驾驶3辆摩托车追赶他们,他们就躲进草丛中,过了一会儿,他们以为某某村的年青人走了,就从草丛里走出来并往某某村方向走时,突然看到符某法、符某泽从前方2米处的路边跳出来且手里拿着棍子追他们打。他跑得快就躲进草丛里没被打到。但他看到符某法用棍子连打符某冻的手臂、后背、腰部、大腿等处十多棍。符某泽也拿棍子上去打符某冻的手臂、脚等部位。经辨认相片,证人符某德指认符某泽就是殴打符某冻者之一。3.符某义的证言。证实符某冻被打伤后,其父亲符某财就找他,说打人者是符某继等人,请他帮忙去向打人者索要医疗费。后经他去了解、交涉,符某继说不是他打人,是小孩子打的。第三天晚上,符某继就带符某泽、符某宽等9人到他家,且每人交给他200元,让他转交符某财,作为赔偿的医疗费。4.符某月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1时许,有几个某某村的青年在往某某村的方向跑,当时,他看到同村的符某宽驾驶一辆摩托车载符某泽、符某军、符某法在追赶。之后,符某宽、符某泽、符某军、符某法四人从地上捡木棍打一个某某村的青年。符某宽用木棍直接、连续抡打;符某泽则蹲下来用拳头打,接着又站起来用脚踢这个某某村青年的右侧肋骨处;符某军用木棍击打这个某某村青年的手臂、脚部;符某法也用木棍打这个某某村青年的右后背,并用脚踢身体。经辨认相片,证人符某月指认符某泽就是2015年5月31日参与殴打符某冻的人。四、被告人符某泽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证实2015年5月31日凌晨,他听同村的符某颖说有人打了同村的哑巴,并叫他们去报复。他听后,表示同意。凌晨1时许,他和同村的符某军、符某万、符某月、符某法、符某颖、符某宽、符某付等人顺着田里往某某村方向走去,走到村外有很多墓的地方时,碰到几个某某村的青年仔,且几个某某村青年仔在那头叫喊“你有种就过来”。他们听到后,就和那几个某某村青年仔对骂。之后,他看到符某宽、符某继、符某付、符某走一起从田里追向某某村那几个某某村青年仔,他和符某军、符某万一组,符某月则和符某法、符某颖一组一起冲向那几个某某村青年仔。那几个某某村青年仔见状就用石头扔打他们,期间,有一个叫“阿冻”的某某村青年仔摔倒在路边的草丛坑里,符某付、符某宽就各持一根木棍冲上去殴打“阿冻”。“阿冻”被打倒后,符某军又从地上捡砖头朝倒在地上的“阿冻”身上扔,符某法也拿棍子上去击打“阿冻”。符某继则拿着一根棍子站在旁边喊“打,打”。在殴打“阿冻”过程中,符某继还叫符某付不要用那么大的棍子来打,逮到了就用拳头打。符某走当时也持一根约80公分长、小手臂般粗的棍子往“阿冻”的身体击打。他也从田里拿了一根约60公分长、小手臂般粗的竹竿冲向“阿冻”,并喊叫“打死”。被符某月看到后把竹竿夺下,但又被他反夺了回来。符某继看到就说不要拿这么大的棍子打人,这样,他就将竹竿丢弃到路边了。经辨认相片,被告人符某泽指认符某军、符某颖、符某付、符某宽就是2015年5月31日凌晨一起寻衅滋事的人之一。五、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及相片。证实案发现场的地点、概况等情况,相片经被告人辨认无异议。六、琼东公司鉴(法医)字(2015)289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证实符某冻右���骨下段骨折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二级。原判认为,被告人符某泽及其同伙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被告人符某泽在案发后,能与同伙主动赔偿被害人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被害人符某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二)项、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符某泽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宣判后,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某泽不服,提出上诉称,其对本案定罪没有意见,但认为符某冻受伤程度不是其行为所致,其系从犯、偶犯,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符某冻的经济损失,且得到���害人符某冻的谅解,一审量刑过重。请求二审法院进行改判。二审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且一审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并经二审查证属实,证据客观真实,来源合法,与本案事实具有关联性,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印证,足以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关于上诉人符某泽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符某泽与同伙随意追逐、殴打他人,并致被害人符某冻受轻伤的证据有证人符某意、符某德、符某义、符某月等人的证言、被害人符某冻的陈述、上诉人符某泽的供述等,且与鉴定意见、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相互印证,足以认定上诉人符某泽随意追逐、殴打他人的事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量刑时也充分考虑了上诉人符某泽归案后积极赔偿被害人符某泽的经济损失,得到被害人符某���谅解等情节,一审量刑适当。故上诉人符某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符某泽与同伙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追逐、殴打他人,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鉴于上诉人符某泽在案发后能够主动赔偿被害人符某冻的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符某冻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符某泽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柱进审 判 员 潘心情审 判 员 蒙 良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唐帅英书 记 员 马 康附:适用本案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二)原判决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有错误,或者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三)原判决事实不清楚或者证据不足的,可以在查清事实后改判;也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原审人民法院对于依照前款第三项规定发回重新审判的案件作出判决后,被告人提出上诉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作出判决或者裁定,不得再发回原审���民法院重新审判。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