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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民二初字第67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1

案件名称

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甲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宜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李某甲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宜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宜民二初字第677号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住所地:湖南省宜章县岩泉镇。法定代表人李政,该镇镇长。被告李某甲,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与被告李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宜章县岩泉镇人民政府未按规定期限交纳诉讼费用,依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邝宏琛人民陪审员  李兴旺人民陪审员  邓志明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罗 婷附:所引用的法律条文附录1、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案件受理费由原告、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上诉人预交。被告提起反诉,依照本办法规定需要交纳案件受理费的,由被告预交。追索劳动报酬的案件可以不预交案件受理费。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