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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民初72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11

案件名称

吴某某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某,刘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21民初726号原告:吴某某,女,汉族。被告:刘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吴某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某某撤回对被告刘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秉涛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伟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