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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赣执字第02824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李玉成与李大胜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玉成,李大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赣执字第02824号申请执行人李玉成。被执行人李大胜。申请执行人李玉成与被执行人李大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的(2014)赣民初字第056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被执行人李大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玉成支付借款本金400000元及利息(其中借款50000元,自2014年10月13日起;借款150000元,自2014年2月2日起;借款200000元,自2014年8月2日起;均至实际给付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被执行人李大胜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玉成支付利息5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6月2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7月2日与申请执行人李玉成进行谈话,了解案件情况;根据申请人提供财产线索,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冻结被执行人李大胜所有在连云港市百胜马口有限公司股份,并于2015年8月18日到连云港市百胜马口有限公司实地调查了解情况,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学英进行谈话。2015年9月30日到沙河镇现场执行,对被执行人李大胜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土地、房产、车辆等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并与申请执行人谈话,将采取的财产强制措施向申请执行人进行法律释名,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所享有的在连云港市百胜马口有限公司的股份进行评估拍卖。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并对发现的财产采取了控制性措施,因申请执行人不要求对被执行人现有的财产进行处置,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置,本院予以认可。同时,因暂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与申请执行人李玉成谈话,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赣民初字第0561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执行长  张勋学执行员  涂 明执行员  郭忠辉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吕修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