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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606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张荣波、高志强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滨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荣波,高志强,滨州优泰名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滨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滨中民一终字第60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荣波。委托代理人樊延国,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国燕,山东志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志强。委托代理人窦乐章,山东开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滨州优泰名开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海六路808号。法定代表人张桂远,该公司董事长。上诉人张荣波因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2014)滨民一初字第6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2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本案。上诉人张荣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上诉人张荣波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参加诉讼,其行为应当按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由上诉人张荣波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何兆海审判员  孙兴春审判员  王 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 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