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刑更4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06
案件名称
张启斌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启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陕刑更41号罪犯张启斌,男,199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现在陕西省宝鸡监狱服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10日作出(2010)西刑一初字第256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张启斌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又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附带民事赔偿297724元(已交纳100000元)。宣判后,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不服,提出上诉。经本院二审审理,于2011年3月24日作出(2011)陕刑一终字第00025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核准原判对张启斌的定罪量刑。裁定生效后交付执行。2013年8月15日本院以(2013)陕刑执字第0047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张启斌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5000元。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减刑建议,经陕西省监狱管理局审核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提出罪犯张启斌确有悔改表现,具体事实是: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能积极参加“三课”学习,完成各项生产任务,改造表现良好,确有悔改表现。计分考核获26个积极。执行机关报请对罪犯张启斌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陕西省监狱管理局经审核,同意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的报请建议。经审理查明,执行机关陕西省宝鸡监狱报请罪犯张启斌减刑的事实、证据属实。本院认为,罪犯张启斌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其系严重暴力犯罪,且犯数罪,对其减刑依法应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第八十条、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将罪犯张启斌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并处罚金5000元。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16年2月15日至2034年8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毅代理审判员 高少鹏代理审判员 李勇维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