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执字第159-1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与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159-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谈毅,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聂花菊,该公司董事长。湖南省第三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怀化钰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7日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的财产暂不能处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怀中民二初字第54号民事调解书中止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贤良审 判 员  熊一超代理审判员  李建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朱学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