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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92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鲁尔兵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沈河立催字第00092号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北区朗山一路3号6楼。法定代表人鲁尔兵,系该公司董事长。申请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申请公示催告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4日受理,依法于2015年12月10日在人民法院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本院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届满,无利害关系人向本院申报。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宣告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持有的出票人新东北电气集团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收款人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4月3日,到期日2014年10月3日,付款银行浦发沈阳分行营业部,票号3100005122977891,面额人民币900,000元银行承兑汇票无效。本判决为终审判决。案件受理费100元及公告费由长园深瑞继保自动化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唐 玲审 判 员  卞大庆代理审判员  王 杰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周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