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甘0103民初1163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姚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103民初1163号原告姚某某。被告赵某某。委托代理人张妙雷,甘肃五环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姚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付宏观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被告赵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妙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其与被告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1月举行婚礼,同年生育长子姚某甲。1993年7月26日登记结婚,2002年9月9日生育次子赵某乙。婚后夫妻感情一般,且被告经常打骂侮辱其,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诉讼来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赵某乙由其抚养;3、双方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务;4、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赵某某辩称,其不同意离婚,双方之间确实存在矛盾,但是夫妻之间有矛盾是正常的,双方之间的矛盾也没有到无法继续生活的地步,所以不希望与原告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于1991年经人介绍相识,1992年举行结婚仪式,同年10月12日生育长子姚某甲。1993年7月26日在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政府登记结婚(证号:阿政婚字第232号)。2002年9月9日生育次子赵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但在共同生活期间,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纠纷。以上事实,有结婚证、户口簿、身份证、申请书、证人证言及双方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夫妻是共同生活的伴侣,应互敬互爱,互相帮助。共同维护平等、和谐、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本案中,原、被告共同生活多年,并育有两子,有一定的感情基础。只要双方正确处理婚姻生活中的矛盾,加强沟通和理解,相信夫妻关系会有所改善,应给双方一个冷静考虑、挽救婚姻的机会。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姚某某与被告赵某某不准离婚;二、驳回原告姚某某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付宏观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路 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