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725民初449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案件名称
蒋某刚与雷某娟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某刚,雷某娟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725民初449号原告蒋某刚,男,生于1985年4月7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被告雷某娟,女,生于1989年12月4日,汉族,四川省渠县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某刚诉被告雷某娟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蒋某刚以双方已达成一致协议为由,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蒋某刚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某刚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曾吉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符腾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