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2民终345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8-11
案件名称
李嘉鑫与吕莹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吉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嘉鑫,吕莹
案由
变更抚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民终345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嘉鑫,男,1989年11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磐石市取柴河镇二道村二道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莹,女,1991年10月26日生,汉族,农民,住永吉县双河镇黄狼沟村4社。上诉人李嘉鑫因变更抚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永吉县人民法院(2015)永民一初字第10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李嘉鑫于2016年2月15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李嘉鑫在二审诉讼中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李嘉鑫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李嘉鑫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张 英代理审判员 刘欣莹代理审判员 付婷婷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 姜 雪(共2页,印15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