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2执复1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案件名称
刘益闻、吴绮玉等返还原物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弦,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沪02执复17号申请复议人刘弦,女,汉族,1961年6月25日出生,住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申请执行人刘益闻(YIWENLIU),男,1948年8月31日出生,住1089OakhillDr.。申请执行人吴绮玉(YIYUWU),女,1924年11月4日出生,住71MertonStreetApt915,TorontoONCanada。申请执行人刘上融(SHANGRONGLIU),男,1950年3月4日出生,住11997GrandCypressCt.。申请执行人刘挹青(YIQINGLIU),女,1955年5月3日出生,住1369GartnerRoad。申请复议人刘弦不服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虹口法院)作出的(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虹口法院在执行(2015)虹执字第3310号案中,刘弦认为未按(2012)虹民三(民)初字第1858号(以下简称虹1858号案)民事判决载明的地址送达执行通知,故提出执行行为异议。虹口法院经听证,于2015年12月28日作出(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驳回刘弦的异议。虹口法院认为:虹1858号案审理过程中,刘弦将其送达地址确认为本市多伦路XXX弄XXX号。根据规定,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包括执行的各个阶段,故虹口法院将执行通知寄送至该地址并无不当。此外,本市多伦路XXX弄XXX号亦为虹1858号案民事判决写明的刘弦的户籍地址,故刘弦现以虹口法院未按判决书写明的地址向其送达执行通知为由所提的执行行为异议,缺乏事实依据,不予采信。综上,虹口法院裁定驳回刘弦的上述异议。刘弦不服上述上述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称:1、虹口法院不是依据原审判决原告的申请受理执行,系有人冒名申请执行。2、虹口法院执行行为违反法律程序,具体为:(1)执行通知未送达到本人;(2)虹口法院出具的执行公告所列的执行对象是上海虹口区快乐园托老院,非生效文书确认的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故虹口法院强制执行清偿错误;(3)虹口法院清场时未清点财产并制作清单,导致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财产遭哄抢。综上,请求撤销(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并终止执行(2015)虹执字第3310号案。本院经听证查明,2013年12月18日,虹口法院就虹1858号案原告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与被告刘弦、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作出民事判决,判令:1、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刘弦停止使用、迁出上海市多伦路236弄7、8、9号房屋,并负责将上海虹口区快乐源托老院迁出及妥善安置入院老人;2、对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3、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290元、财产保全费人民币5,000元,合计人民币23,290元,由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承担人民币20,000元,刘弦承担3,290元。一审判决后,刘弦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被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因刘弦未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刘益闻、吴绮玉、刘上融、刘挹青于2015年9月28日向虹口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号为(2015)虹执字第3310号。同年10月8日,虹口法院将刘弦的执行通知以专递方式送达至本市多伦路XXX弄XXX号。另查明:1、2012年11月29日,刘弦在虹1858号案审理期间,以当事人送达地确认书(以下简称确认书)方式确认送达地址为本市多伦路XXX弄XXX号,同时确认“已经阅读本确认书的告知事项,提供了上述送达地址,并保证所提供的送达地址各项内容是正确的、有效的。”2、确认书告知事项如下:(1)为便于当事人及时收到人民法院的诉讼文书,保证诉讼程序顺利进行,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确切的送达地址;(2)确认的送达地址适用于各个阶段,包括诉前调解、一审、二审、再审、执行;(3)诉讼期间如果送达地址有变更,应当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变更后的送达地址;(4)如果提供的地址不确切,或不及时告知变更后的地址,使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未及时送达,当事人将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3、虹1858号案民事判决书写明刘弦户籍所在地为本市多伦路XXX弄XXX-XXX号,住本市祥德路XXX弄XXX号XXX室。本院认为,1、申请复议人应针对法院作出的处理执行行为异议的裁定的内容申请复议。(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仅对刘弦提出执行通知送达异议作出裁决,申请复议人刘弦应针对该裁定的内容申请复议,故本案亦仅针对执行通知送达的复议申请作出处理。至于申请复议人刘弦提出的其他复议申请,不属于(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处理范围,本案不作处理。2、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系当事人向法院确认正确、有效送达地址的文书。虹口法院已依据刘弦签署的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书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了执行通知,应属于有效送达,故(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驳回刘弦以未按生效判决写明地址送达执行通知为由提出的异议,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刘弦的复议请求缺乏充分的法律和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刘弦对(2015)虹执异字第19号执行裁定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叶伟为审判员 曹 湧审判员 吴永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满平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