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8858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王海缔与王天福、洪娜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缔,王天福,洪娜婷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8858号原告王海缔,男,1956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委托代理人黄俊腾,福建正成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天福,男,1987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被告洪娜婷,女,1990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南安市。原告王海缔诉与被告王天福、洪娜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2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何志刚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海缔及其委托代理人黄俊腾,被告王天福、洪娜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海缔诉称,2015年9月28日,他与被告王天福、洪娜婷在中间人王良赐的介绍下签订了1份《合约书》。《合约书》约定,两被告以人民币260000元的价格将原北山垅古宅拆迁安置宅基地两间门面房(座落于大泳村大畲读歌兄弟埕脚下,面向顺达纸箱厂)出让给原告。《合约书》签订后,原告依约向两被告支付人民币合计25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待交房后,原告再行支付尾款人民币10000元。原告依约履行付款义务后,两被告拒绝按约定交付标的房屋且无法办理相关产权转让手续,被告王天福的姑姑亦多方阻挠原告占用标的房屋。综上所述,两被告不按约定履行义务,致使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并拒绝退还购房款,已构成违约。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请求法院判决:1、解除原、被告双方签订的《合约书》;2、两被告共同偿还原告购房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6%计算);3、二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王天福辩称,2015年9月28日他在中间人王良赐的介绍下与原告签订了《合约书》。《合约书》约定以人民币260000元的价格将登记房主姓名为他奶奶郑钱的原北山垅古宅拆迁安置宅基地两间门面房(房屋座落于大泳村大畲读歌兄弟埕脚下、面向顺达纸箱厂)出让给原告。他奶奶已去世,他爷爷比他奶奶早去世,他奶奶有3个子女,现在世只有他姑姑,他爸爸在他奶奶去世前就已去世。他奶奶没有立遗嘱,他奶奶去世后,他奶奶的继承人未对该房屋进行处理。他有收到原告支付的250000元房款,在2015年10月8日他将转让的房屋及其《农村住宅翻建申请表》(该翻建申请表登记的房主姓名为郑钱)交付原告,但当时原告没叫他去办理相关房屋产权转让手续。他姑姑有阻挠原告接收房屋,因为他姑姑认为该房屋也有她的一份。原告有向他反映他姑姑阻挠原告接收房屋之事,要求退房并返还购房款。他当时因急用钱才卖房,售房款已用掉,现在他拿不出那么多钱返还原告。他同意解除双方当时签订的合约,也同意由其个人承担返还房款、支付占用期间利息的责任,他1个月还原告三、四千元,但他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被告洪娜婷辩称,她和王天福于2014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因为与王天福结婚不久,她不清楚房屋的具体情况。当时因为被告王天福需要资金周转,有跟她商量要将房屋卖掉,并叫她去签《合约书》。她确有在2015年9月28日签订《合约书》,当天她有看到20000元。2015年9月30日原告付30000元现金的时候她在场,王天福将这30000元交给她,后王天福把其中10000元交给该房屋的承租人,另20000元过后她拿给王天福,其他交易情况她不清楚,她没有收到房款,也不知道王天福具体怎么把房屋交给原告。在原告起诉之前,原告有打电话给她说王天福的姑姑阻挠原告使用房子,原告没有跟她说要退房和要求返还房款,但有叫她回去处理亲戚阻挠之事。她同意解除《合约书》,但她不同意返还房款及占用期间的利息,也不同意承担诉讼费用,因为她没有拿到钱。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海缔与被告王天福都是南安市仑苍镇大泳村村民。被告王天福、洪娜婷于2014年12月25日办理结婚登记。2015年9月28日,原告王海缔作为仝立人的一方,被告王天福、洪娜婷作为另一方签订1份《合约书》。《合约书》约定:“仝立卖尽厝契字人王天福有原北山垅古宅拆迁安置宅基地门面房两间,座落本村大畲读歌兄弟埕脚下,面向顺达纸箱厂。因经济困难急需钱用,经双方协商托中间人,将此两间门面房,以人民币贰拾陆萬圆整转卖给王海缔承建永为己业。卖主应把一切手续办理清楚移交。此系自家物业与他人无关。亦无不明为碍,如有不明,卖主应承担抵挡责任。经双方协商同意永无反悔,无情生端,恐口说无凭,故立此字为照。此合约字一纸两份一样,各执一份存照。”双方当事人还口头约定,在转让房屋的《农村住宅翻建申请表》交给原告后,原告支付给被告王天福250000元,余款10000元待土地平整后交付。同日,原告付给被告王天福现金20000元,并转帐50000元给被告王天福。2015年9月30日,原告转帐50000元给被告王天福,并支付给被告王天福现金30000元,被告王天福于2015年9月30日出具一份内容为“今收到王海缔付来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的收条交原告收执,在原告支付给被告王天福30000元现金以及王天福出具收条给原告时,被告洪娜婷在场,当时被告王天福将这30000元现金交给被告洪娜婷。2015年10月8日原告又转帐100000元给被告王天福,被告王天福于当日出具1份内容为“今收到王海缔付来人民币壹拾万元整”的收条交原告收执,并交给原告1份房主姓名为郑钱的《农村住宅翻建申请表》(以下简称翻建申请表,双方当事人确认《合约书》约定转让的房屋就是翻建申请表审批用地范围上的房屋,实际上只有一间房,其他的是空地,房主郑钱是被告王天福的奶奶)。在2015年10月8日,双方约定转让的房屋仍出租给他人,但被告王天福有交代承租人该房屋过后要交给原告使用。之后,承租人搬离该房屋,但该房屋被锁上,钥匙并没有交给原告。2015年10月底原告要翻建该房屋时,被告王天福的姑姑进行阻挠。原告至今没有管理、使用该房屋。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原告的居民身份证,两被告的基本信息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原、被告于2015年9月28日签订的《合约书》,翻建申请表,被告王天福出具给原告收执的两份收条,以及原、被告在庭审中的陈述为证。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两被告没有提出异议,也没有提出相反证据或反驳证据。因此可以确认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具有证明力,可以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另查明,两被告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本院送达的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签订《合约书》的目的是要把房主姓名为郑钱的翻建申请表审批用地范围上的房屋连同宅基地转让给原告。因被告王天福姑姑的阻挠,导致原告无法实际受让该不动产,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合约书》的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解除《合约书》。被告王天福、洪娜婷对原告要求解除《合约书》的请求没有异议,也同意解除,鉴于他们于2015年12月3日收到起诉状副本等应诉材料,故可确认原、被告签订的《合约书》在2015年12月3日解除。根据被告王天福的主张,其姑姑之所以阻挠原告受让不动产,是因为其姑姑认为转让的不动产也有她的一份,可见被告欲转让给原告的不动产存在产权争议,原告无法受让不动产的责任在于被告,被告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故在双方当事人解除《合约书》后,原告依法有权要求被告返还购房款,并有权要求被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因此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可以支持。被告洪娜婷与被告王天福是夫妻,她与丈夫王天福一同作为转让方与作为受让方的原告签订《合约书》,她与王天福一样都是房屋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应受《合约书》的约束,按《合约书》约定履行义务,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被告洪娜婷辩称其没有收到钱,提出其不应承担返还原告购房款并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抗辩,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二款的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原告王海缔与被告王天福、洪娜婷签订的《合约书》在2015年12月3日解除。二、被告王天福、洪娜婷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共同返还给原告王海缔购房款人民币250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资金占用期间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还清欠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为2525元,由被告王天福、洪娜婷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何志刚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洪振坦附:本案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九十六条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第九十七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条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申请执行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