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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驻民一终字第0066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中州大学西平方便面厂与李爱玲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州大学西平方便面厂,李爱玲,刘建军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驻民一终字第006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州大学西平方便面厂。法定代表人李禄全,厂长。委托代理人路未晞,河南国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玲,女,195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西平县。委托代理人李宏伟,遂平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服务工作者。原审第三人刘建军,男,45岁,住西平县。上诉人中州大学西平方便面厂因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不服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中州大学西平方便面厂的法定代表人李禄全及其委托代理人路未晞,被上诉人李爱玲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宏伟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中州大学方便面厂诉称土地的价值及李爱玲因该宗土地所取得的财产的价值事实不清,应进一步核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西平县人民法院(2014)西民初字第0118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西平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文德群审 判 员  廖化宇代理审判员  杨振松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