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豫1627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20号李长成,男,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何秀萍,村民。被告杨某,女,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