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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627民初12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7-03-03

案件名称

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太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太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627民初120号李长成,男,住太康县委托代理人何秀萍,村民。被告杨某,女,住太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长成诉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长成于2016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长成撤回起诉。审判员  李克胜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海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