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3-22
案件名称
孙俊良与燕光军、温香娥、刘志军、訾荣、冯振刚、刘占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某,燕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訾某某,冯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民初100号原告孙某某被告燕某某被告温某某被告刘某某被告訾某某被告冯某某被告刘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孙俊良诉被告燕某某、温某某、刘某某、訾某某、冯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俊良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91800元予以免收。审 判 长 高永颖代理审判员 关丽媛人民陪审员 李 云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康 勇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