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623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6-02-15
公开日期: 2016-02-28
案件名称
原告强海某与被告张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强海某,张江某
案由
同居关系子女抚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23民初707号原告:强海某,女,汉族,1983年12月12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被告:张江某,男,汉族,1977年5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利辛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强海某与被告张江某同居关系子女抚养权纠纷一案中,强海某未按法律规定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张美平二〇一六年二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盼盼 搜索“”